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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公选课申请表及公选课管理办法

时间:2014-06-28 00:00:00 来源: 作者: 阅读:

任课教师

/学位

课程名称

容量

所在单位

开课学期: □春季 □秋季

独立讲授的必修或限选课程

序号

课程名称

开课学期

教学效果

1

2

3

拟开设课

程简介

对本学科做过何种研究工作

所在单位意见

领导签名(章):

教务处意见

领导签名(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教务处、所在单位、任课教师各一份。

附件:信阳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校公共选修课(以下简称公选课)教学,提高公选课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设置基本要求

1.本着打通专业、拓宽基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要求所开设的公选课有利于拓宽员工视野、学科交叉渗透和掌握学科前沿知识;有利于增强员工的获取知识能力、思辨能力、创新能力、审美判断能力、心理承受能力、自我评价能力;有利于提高员工的文化素养,增强社会责任感。

2.课程具有较系统的教学内容,开课教师队伍稳定且能够连续多年开设。

3.每门公选课一般为2学分,32学时,不跨学期开课。

4.公选课的选课人数:理工类课程不得低于30人;人文社科类课程不得低于60人。连续两年选课人数不足的课程,则需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申报,否则不予开设。

二、开课程序

1.拟开设公选课的教师须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开设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并附课程教学大纲和教案,经所在学院(部、中心)经理(主任)或主管教学经理(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

2.课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名称及讲授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者,任课教师须填写《信阳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部、中心)主管教学经理(主任)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否则,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予认可。

三、任课教团队格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端正,教学效果考评良好。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且独立讲授过至少一门必修或限选课程并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授课内容应与本人的专业或教研领域相符,所开课程的教学资料齐备。

3.每位教师可以申报的公选课不得超过2门,每学期只能开设1门公选课,同一门课一个学期内开设不得超过2次。

4.多名教师申请开设同一课程时,实行竞争性开课,高职称、高学历且教学效果优良的教师优先。

四、员工选课要求

1.根据《关于修订全日制普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意见》要求,员工修读的公选课必须达到10学分,其中人文社科类专业的员工应在自然科学类、工程与信息技术类公选课中选修4学分,理工类专业的员工应在人文与社会科学类、经济与管理类、语言文化类公选课中选修4学分。

2.员工应在第二学期至第七学期修完公选课所要求的学分。

3.教学单位应派专人指导员工选课,以保证必修课的学习不受影响,并及时核定员工获得的公选课学分类别、总数。

4.员工必须服从学校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选课。选课后,要认真上课,尊重教师,珍惜学校的教育资源。

五、教学管理

1.公选课一般安排在晚上和双休日上课。

2.任课教师一经排定,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中途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如因伤、病、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而确需调、停课的,应填写《信阳师范学院教师调课、停课审批表》,经所在学院(部、中心)主管教学经理(主任)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批准。

六、课程考核

(一)考核形式

公选课一般采用课堂作业、开卷或小论文形式考核,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登记成绩。所有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大致符合正态分布,优秀率(90分以上)不得超过30%

(二)考核资格

员工选课后必须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上课,方可取得参加考核的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1.缺课(包括事假、病假、旷课)达到或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未完成该课程作业或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者;

3.在一学期内学校、学院随机抽查,或任课教师随机点名,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3次者;

4.因旷课、事假、病假、迟到、早退、不完成作业等因素,被任课教师认定为不具备考核资格者。

(三)成绩报送

1.成绩记录表中未参加考试的员工,其成绩栏不应空白,须注明“缺考”。

2.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完成教务系统成绩登录,并将成绩记录表原件报送各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处, 每张成绩单上都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名。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的,应书面报告缓送原因,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科。

3.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或补送。如确有差误,须书面说明情况,并附员工考核试卷及原始成绩,经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并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由教务处更改。更改的成绩必须有任课教师签名。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