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两者有区别,又有联系,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5)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遵循学校协议书管理办法换取新的协议书;
(6)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表到员工就业指导中心),由分管毕业生辅导员和学院负责员工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司党委公章,经员工就业指导中心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
毕业生了解工作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单位的准确全称,性质及上级主管部门;
(2)工作单位发展实力及远景规划,在整个行业中排名或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地位;
(3)工作单位的联系方式:如人事部门联系人,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4)工作单位需要的专业,具体工作岗位;
(5)工作单位对所需人才的具体要求;
(6)工作单位的地点工作环境及待遇(工资福利住房奖金等)。
(1)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由于就业市场招聘单位类型多样,不乏有鱼目混珠的情况,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慎重,要仔细了解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以避免浪费其他的就业机会。
(2)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由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签订在先,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应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并明确表示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否则双方日后就劳动合同有关内容达不成一致意见,且事先无约定时,若毕业生表示不愿在该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反过来要毕业生承担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因而毕业生在就业的过程中应就劳动报酬、试用期、服务期等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与用人单位事先协商,体现在就业协议中,并将协议结果书面化,而不应只作口头约定。
(3)就业协议的解除条件要事先约定
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订立,就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如对用人单位的情况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担心就业市场的变化,一旦放弃后落实就业单位可能更加困难:或本人又在升学或者是准备出国等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可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就解除条件先作约定。若约定条件一旦成立,毕业生可依约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避免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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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钰娜
审核:杨勇 叶炜